认真对待工伤,捍卫员工权益
点击蓝字

点击蓝字
2025年8月1日午后,迅驰大讲堂又开课了。学习的内容是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及相关案例。这次业务学习仍由我所高级合伙人安军律师主持。

上个月辽宁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在抚顺市组织了一次律师培训,邀请了大连中级法院以及沈阳中级法院的两位法官,专门就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组织了学习。其中来自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杨法官,重点讲解了在司法实践中所处理的工伤保险行政诉讼的案件,核心就是工伤认定的问题。即怎么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去认定工伤。



我们这次业务学习,主要也是对杨法官的观点进行分享,当然安律师也结合了自己所办工伤案件,引导与会律师进行深入讨论。法院对工伤认定的一些新观点,也引起了广大律师的关注。比如说认定工伤的“三工”原则,也就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伤事故只要满足这三个因素,一般即为工伤。


当然工伤发生的原因,千奇百怪,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还需要我们进行解释,进行推定。我们深刻的感觉到,法院认定工伤的原则是越来越有利于受伤职工。在案件出现疑难,在可以做出各种解释的时候,一般来说要做出对受伤职工有利的推定,这是符合工伤认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的。为什么这么说?我们知道,在工伤认定以及工伤保险的案件当中,存在着各方主体上利益的冲突,这里包括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认定部门,工伤保险机构。工伤事故一旦发生,作为受伤职工,他丧失的是一个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作为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机构,他们所丧失的只是财产,本着生命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原则,也要做出对受伤职工有利的解释和推定。通俗来讲,受伤职工失去的是命,而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失去的只是钱,另外而言,工伤保险的存在,实际就是为了分散社会的风险,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对一个企业造成的损失。这与社会上存在的其他商业保险实际是一样的,我们在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之后,如果出现保险事故,就会引发保险机构的重大赔偿,这就是分散社会风险。所以作出对受伤职工有力的推进。实际上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样也分散了社会的风险。



另外,关于职工突发疾病在工作岗位上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 以前一直认为这个规定很明确很具体,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要区别情况,也一样做有利于工亡职工的有力推定。这个48小时,固然是一个不变的数,但由于起算点不一样,导致这个“48小时”也出现了弹性和伸缩性,当然这个要有利于突发疾病而死亡的职工。



突发疾病,不是从发病的时间开始计算,而是从医院确诊的时间开始计算。另外在发病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送往医院,那就从这个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后48小时内死亡,也可以视同工伤。所以司法实践考虑了各种情况。这种观点引起了广大律师热烈的讨论。我们认为,一名职工在他工作的时候,受益人是企业,是用人单位,那么本着利益和风险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既然享受了利益,就应当承担风险。



这次业务学习顺利结束,以后,我们还要就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开展业务学习,对最新的司法观点与各位律师分享,以利于更好的服务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