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驰讲堂又开讲了
2025年5月16日下午,又是一个周末,业务学习正在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展开。
这次业务学习仍然由我所高级合伙人安军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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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在民事案件中,合同案件是重中之重,所以,透彻了解民法典合同中的重要规则,以及最高法院对合同编通则规则的司法解释,便是我所业务学习的重中之重,我们已经连续第四次的学习了。这次分享交流主要针对商事合同的效力问题。
安律师首先介绍了职务代理行为与民事代理行为的区别。在订立合同中。如果一方是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他们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中,所实施的职务代理行为以及代表行为的区别。所谓代表行为就是法定代表人,代表自己公司对外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所谓职务代理,就是其他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外所订立合同的行为,这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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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强调了作为公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承办人员的签字,手印,他们的法律与意义所在。让大家进一步知晓最高法院对于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解释。比如说只有印章,没有签字和手印,或者只有签字和手印,却没有印章。哪一种方式更能够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安律师也强调这部司法解释进一步降低了公司印章的证明力,进一步强调了公司的具体承办人员,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签名或者按手印有时甚至比盖章更加重要。
关于公司的有些人员在对外签订合同中,与对方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安律师也重点强调,如果公司企业受到这种恶意串通行为的损害,那么这家企业就要证明这种行为的存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也是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而不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使得证明恶意串通的难度降低了,更加有力地保护了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效力被法院推翻之后,这个合同变得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或者确定不生效。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有义务,把自己所收到的钱款或者标的物相互返还,那么在相互返还的过程中,如果持有标的物的一方,在未返还给对方之前发生灭失的情况,它的价值如何来折算?以什么日期作为基准点?这部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上面这些重点内容都是在原来的合同法当中不清晰,不明确的。这次最高法院都做了明确的一个解释,让我们也能够更加清晰明确的掌握,并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这部司法解释内容真是很丰富,以至于我们无法通过一次两次的学习来做到彻底领悟,彻底掌握。所以对这部司法解释的学习,我们仍然要继续下去。这也是我们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的宗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