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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四)

霍某程等11人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煜、马某全、雷某河、雷某刚、袁某华多次进入新疆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被告人霍某程以出售为目的,从被告人依某、张某煜、马某全、马某庆、孙某杰、雷某河、马某英、袁某华、阿某处,收购由罗布泊古楼兰遗址出土的打砸器、石器等器物百余件。经鉴定,霍某程买卖、储存二级文物6件、国家三级文物23件;依某买卖二级文物3件、国家三级文物8件;张某煜买卖、储存三级文物24件;雷某河、马某英买卖、储存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5件;马某全买卖二级文物1件;马某庆买卖、储存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6件;孙某杰买卖三级文物2件;雷某刚买卖、储存三级文物10件;袁某华买卖、储存三级文物3件;阿某买卖三级文物1件。从上述人员的经营场所,还查获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文物1180件。


2019年9月、2020年1月,被告人霍某程先后两次通过手机拍卖软件“微拍堂”,将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七克台镇收购的1个石杵和1个石矛出售给他人,共获利3306元。经鉴定,上述石杵、石矛均为三级文物。


【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霍某程等11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霍某程等8人分别倒卖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孙某杰等3人倒卖三级文物,属于情节严重。依某等7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袁某华等3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霍某程等11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霍某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依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文物。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文物主要来源于新疆罗布泊保护区,该保护区内有小河墓地、楼兰故城遗址等多个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分布了大量珍贵文物和文化遗址,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多次进入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当地自发形成的文物经营市场内出售,霍某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大量收购、运输、储存文物,并利用互联网拍卖变现,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倒卖文物行为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网络化特点,涉案文物数量巨大,包括数十件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严重破坏罗布泊保护区的地理、文化原貌和文物安全。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打击,依法严惩倒卖文物行为,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为从源头遏制倒卖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提供了法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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