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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四)

某建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异议案

——及时解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兑付



【执行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执行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及时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支付。


【基本案情】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青法院)在办理某建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该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在账户性质不具有外观明确性的情况下,冻结该建工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该建工公司向高青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交了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三方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某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请求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高青法院经审查查明,冻结的上述账户确系该建工公司专门用于发放某幼儿园及地下车库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高青法院及时裁定解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审慎核查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者划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赵某等11人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充分运用强制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执行要旨】

本案因被执行人长期无法联系而未能执结,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通过强制措施与释法明理相结合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实现。


【基本案情】

王某承包小型建筑工程,雇佣同村的张某、赵某、关某等11位农民工从事力工、瓦工等工作,工程结束后,欠付11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合计8万余元,张某等人将其诉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等人向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逃避与法院进行沟通。


昌邑法院对王某进行拘传,进行释法说理,制作拘留决定书。王某在强制手段的震慑下,将农民工工资款及案件执行费合计8万余元交至法院。11名申请执行人中有1人因病无法到昌邑法院领取执行款,在向其他10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后,昌邑法院及时赶赴其家中,将执行款发放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立足司法职能,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综合利用各项执行措施手段,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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