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小区6-5号。
法定代表人: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高级中学。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洲街**路。
法定代表人:胡**,系该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抚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高级中学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
审 判 员 钟 *
审 判 员 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 **
书 记 员 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