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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楚*、沈阳****大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01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系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系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大学,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丹,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洋,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楚*与上诉人沈阳****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及针对上诉人沈阳****大学的上诉请求辩称:支持一审诉求。一、二审诉讼费单位承担。事实与理由:单位没有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工作岗位,随意变更聘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动离职错误,事业编制系统内部人员的调动与上诉人意愿无关。单位应返还上诉人住房购买费,安家费等款项,应支付上诉人房屋装修费。退一步讲,安家费应按照工作年限比例返还。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是错误的。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15833元与科研启动费无关,违约金应退还上诉人。且单位并未进行专项培训。单位未依照协议提供科研岗位,违反合同约定。针对第二项判决,单位未实际交付上诉人,应予以返还。

沈阳****大学上诉请求及针对上诉人楚*上诉请求辩称: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项,楚*应支付违约金15833元。第二项判决是个人没有及时领取,不应当在诉讼中支持。辩称,楚*个人提出解除合同,并递交个人调动申请书,依据双方协议,应驳回个人全部请求。一审法院适用实体法错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条例》第十七条,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在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离职违约金45833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沈航蒲新教师公寓25#2-1-1号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购买费246385.1元、维修基金5927.7元、花园使用权购买费用5154.5元、2019年取暖费2690元、煤气费200元、电费200元、物业扣费500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沈航蒲新教师公寓25#2-1-1号房屋的装修费用150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7491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11日楚*与被告学校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楚*)在甲方(沈阳****大学)的服务期为10年。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待遇:1、工资:甲方为乙方安排科研岗位,并按照国家规定兑现政策性工资与补贴;2、科研启动费:甲方为乙方提供30000元(叁万元)的科研启动费;3、安家费:甲方为乙方提供30000元(叁万元)安家费;4、住房:甲方为乙方提供新校区教师公寓一套(面积不小于100平米,无产权),在住房万元未交付使用之前,甲方为乙方提供租房补贴600元/月;以上待遇自乙方到甲方报到之日起开始兑现。二、乙方的义务、考核1、服务期限内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二级学院(部)分配或规定的教学及科研任务。2、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退还所享受的所有待遇。3、三年为一个聘期,甲方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聘期考核。乙方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总结,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甲方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第一个聘期考核不合格,乙方应返还甲方提供的住房(或按考核当年的市场房价,向甲方交纳此房房款),乙方可继续在甲方工作,并与其他教师一样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三、在服务期限内申请流动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甲方服务,需移交和结算科研资助费退还安家费及提供的住房,并支付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年为10000元)。四、乙方应在2011年7月前带档案、相关学历(学位)、业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甲方倒。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档案及相关证明真实有效,否则此协议无效,并赔偿甲方损失。五、如体检不合格,本协议作废。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1年9月2日楚*与被告学校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甲方(被告学校)聘用乙方(楚*)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16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房屋使用权购买协议,协议书约定:1、甲方(沈阳****大学)拥有教师工作用房(专家级教师公寓)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商业开发性质,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2、甲方建设教师工作用房,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效组织形式,向所有相关乙方做了充分告知,乙方己完全知晓。3、乙方于甲方定力本协议,本着高度自愿原则。沈阳****大学教师工作用房房屋使用权购买协议甲方:沈阳****大学,乙方:楚*,工作单位及部门:高等教育研究所,职称或职务:助理研究员鉴于1、甲方拥有教师工作用房(专家级教师公寓)所有权,该房屋不属商业开发性质,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2、甲方建设教师工作用房,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效组织形式,向所有相关乙方做了充分告知,乙方已完全知晓。3、乙方与甲方订立本协议,本着高度自愿原则。4、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按买卖房屋或福利分房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标准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据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标的物及房屋使用权证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自愿购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新路1号甲方教师工作用房25号楼2-1-1号房屋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为103.09m2左右。(最终面积以甲方颁发的《房屋使用权证》为准)。2、甲方参照有关房屋产权证书样式,制作并颁发《房屋使用权证》。第二条使用权购买价格及支付方式。乙方按预估房屋成本总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246385.1元人民币。工程审计结束后,按照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全部款项。2、在签订本协议七日内,乙方须付清使用权购买预估总价款90%,领取钥匙时交齐10%余款。3、在教师工作用房入住前,乙方一次性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及其它费用。“维修费”参照沈房[2002]150号《关于调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的通知》,即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2.5%比例收取,专款专用。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期间垃圾清运费、水电预交款等,所有费用按实际发生收取。第三条甲方承诺1、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均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2、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乙方购买的房屋使用权为房屋永久使用权。若土地被依法征用,其征用补偿费用中的土地使用费依归属甲方,其他征用补偿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乙方承诺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房屋使用权交易。2、遵守本协议第七条甲方的小区管理规定。3、因使用权变更,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限腾出。第五条房屋使用权及其变更1、甲方独享房屋使用权回购权。因乙方个人原因不在甲方工作,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收缴《房屋使用权证》),甲方按乙方所交房款总额原价收回,不付利息、装修费及其它房屋相关费用。2、房屋使用权购买时间达到5年后,可面向校内在职在岗人员进行《房屋使用权证》变更。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权”权益发生变化,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房屋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协调组织维修,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赔偿。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交足款项,视为乙方自动退出,扣违约金1万元,余额无息返还。3、乙方违反本协议下小区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追究乙方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权力。4、因使用权变更,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逾期不腾出的,视为乙方对房屋中存留物品的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第七条教师工作用房小区管理1、教师工作用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社会化管理模式运行。2教师工作用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均与社会联网,交由社会专业公司进行管理,供暖由甲方负责,本协议有效期内所发生的采暖(前两年)、电梯、物业等费用均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3、由于政策调整,教师工作用房管理模式发生改变时,乙方应按政策无条件服从。4、禁止私自封闭阳台,因私自封闭阳台造成的相关损失,乙方自负。第八条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的建议,须协商一致后执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第十条其它1、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参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2017年4月18日,校内单位、岗位变动审批表人调字2007年第013号写明:“楚*,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最后学历学位研究生博士,所学专业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研究员,调出单位发展规划处(高教所)调入单位创新创业学院,原岗位性质为科研岗,现岗位性质为原岗待遇,调动理由担任创新创业教师。”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沈阳****大学作为项目承办单位承办沈阳市无人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科研项目,楚*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该项目。

2019年6月24日,辽宁大学人事处出具辽宁大学干部商调函(2019)辽大人干商字056号写明:“沈阳****大学:为工作需要,拟商调楚*同志到辽宁大学分配工作,如你处同意调出,请将该通知档案、同意调出函显示表现一并寄来。待研究后,函告你处。”

2019年9月3日,原告提交个人工作调动申请,经被告大学同意。

2019年11月,由沈阳****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出具的创新创业学院院聘岗岗位聘任汇总表记载楚*单位创新创业学院岗位类别二级单位聘专任教师岗位,原院聘岗位等级专技九级、原院聘岗位等级专技八级。

2019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年(第23次)会议同意楚*同志提出的工作调动申请、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楚*同志须退还安家费30000元,退还工作用房一套(蒲新教师公寓25#2-1-1号),支付违约金15833元。

2019年11月25日,楚*向被告提交关于继续留校工作的申请写明:“本人楚*,由于个人专业及学科发展问题于9月份提出工作调动申请,由于本人思考内容不全面,思想简单,没有对未到服期的违约责任问题有清晰认识。日前得到人事处办理离校及履行违约责任的通知,本人由于家庭困难现身负高额外债,无力承担学校要求的违约责任。因此,本人申请留校继续工作,我一定会认真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改正焦躁作风,脚踏实地工作,认认真真做事,希望学校领导能够给予我这个机会。恳请学校各位领导批准!。”

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解除聘用合同。

2019年11月27日****大学出具辽宁单位人员交流呈报表,该呈报表写明楚*现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及级别)沈阳****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十级岗,拟调入单位及岗位辽宁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专业技术十级岗,被告作为调出单位盖章同意楚*调出被告学校,2019年12月2日辽宁大学作为调入单位盖章同意该调动。

2019年11月27日沈阳****大学出具蒲新工作用房25#2-1-1退款报告写明:“根据人事处通知,原高等教育研究所(现创新创业学院)职工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调出我校,现需结算退还蒲新公寓住房相关费用,合计11482.2元,明细如下,退个人承担房款5154.5元、退维修基金5927.7元、退煤气预交200元、退电费预交200元,合计11482.2元。”

2019年12月26日,楚*向被告缴纳离职违约金45833元(其中包含安家费30000元,违约金15833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放2019至2020采暖费2210元。

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9日,做出辽劳人仲不字(2020)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遂于2020年1月10日起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或系人事争议纠纷;二、双方关于离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三、关于相关费用返还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沈阳****大学系事业单位,原告系大学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故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

二、双方关于离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实体处理首先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若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则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本案因楚*提出辞职引发争议,首先应适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来评价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该意见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对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仅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即只有在沈阳****大学对楚*进行培训发生培训费用并对培训费的补偿有约定的情况下,楚*才产生补偿金的问题;而对服务期未满是否可约定违约金,该意见未予规定。因此,在人事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沈阳****大学并未向楚*进行专项培训却约定服务期,且要求楚*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此,沈阳****大学收取的违约金应退回给原告。沈阳****大学主张,楚*为解除双方人事关系而交纳违约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关于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予以变更,该违约金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认定。

三、关于返还费用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及《沈阳****大学教师工作用房房屋使用权购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原告主张其离职系因被告提供的岗位不符合人才引进协议的约定,后被告给原告提供了教师岗位,原告从事教师岗位工作至离职,但并未得到教师岗位的相应待遇。原告同意接受教师岗位可视为双方对人才引进协议内容的变更。另,原告申请调动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继续留校工作的申请中写明,由于本人思考内容不全面,思想简单,没有对未到服务期的违约责任问题有清晰认识,故可视为原告系主动离职。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离职违约金的请求,因《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服务期限内申请流动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甲方服务,需移交和结算科研资助费退还安家费及提供的住房。故离职违约金中包含的安家费30000元被告无需返还,违约金15833元被告学校应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位于沈航蒲新教师公寓25#2-1-1号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购买费246385.1元的请求,原告虽主张涉案房屋的永久使用权人为原告,被告博士引进2008年给予住房补贴为270000元,2009年博士引进住房补贴为180000元,2010年博士引进住房补贴为200000元,2011年原告到被告学校因被告盖房,被告将该住房永久使用费作价246385.1元,未另给住房补贴。但,该住房补贴只在被告招聘人员启事中写明,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已将该住房补贴改为房屋使用权,原告亦签订了《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协议约定,因原告离职应返还房屋,原告并未实际缴纳购房费用,且《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并未约定房屋使用权购买费用应由被告学校缴纳,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维修基金5927.7元、花园使用权购买费用5154.5元、煤气费200元、电费2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学校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物业扣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取暖费2690元的请求,被告学校已支付取暖费补贴2210元,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沈航蒲新教师公寓25#2-1-1号房屋的装修费用150000元的请求。因沈阳****大学教师工作用房房屋使用权购买协议第五条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其变更1、甲方独享房屋使用权回购权。因乙方个人原因不在甲方工作,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收缴《房屋使用权证》),甲方按乙方所交房款总额原价收回,不付利息、装修费及其它房屋相关费用。故对于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7491元的请求,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并已交纳离职违约金,可视为系原告自愿离职,该请求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该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大学返还原告楚*15833元;二、被告沈阳****大学返还原告楚*个人承担房款5154.5元、维修基金5927.7元、煤气预交200元、电费预交2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楚*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返还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购买费246385.1元、装修费用150000元的问题。首先,楚*系主动离职。楚*虽称,离职系因单位提供的岗位不符合人才引进协议的约定,后期从事教师岗位至离职,但楚*同意接受教师岗位并履行多年,并未向单位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对人才引进协议内容的变更。另,如一审法院所述,楚*申请调动后,因服务期违约费用负担问题,在继续留校工作的申请中写明,由于本人思考内容不全面,思想简单,没有对未到服务期的违约责任问题有清晰认识,故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系楚*主动离职合理。2011年楚*到学校工作,因学校盖房,将该住房永久使用费作价246385.1元,未另给住房补贴。双方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已将该住房补贴改为房屋使用权。《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在服务期限内申请流动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甲方服务,需移交和结算科研资助费退还安家费及提供的住房,并支付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年为10000元)。”在双方签订的《沈阳****大学教师工作用房房屋使用权购买协议》第五条房屋使用权及其变更1规定:“甲方独享房屋使用权回购权。因乙方个人原因不在甲方工作,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收缴《房屋使用权证》),甲方按乙方所交房款总额原价收回,不付利息、装修费及其它房屋相关费用。”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楚*所负担房屋使用权购买费用为5154.5元,现因楚*违反协议关于服务期为10年的约定,故一审法院未全部支持其请求返还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购买费246385.1元。仅支持返还楚*实付5154.5元,未支持返还装修费用150000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

关于应否返还安家费30000元的问题。如上所述,《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三条已规定在服务期限内申请流动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甲方服务应退还安家费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未支持个人返还安家费的主张合理。

关于2019年采暖费2690元问题。学校已按照楚*享有的待遇支付取暖费补贴2210元,楚*主张269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经济补偿金674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给付问题、物业扣费500元问题。楚*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交纳离职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理。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双方为人事争议,其请求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理。至于返还所扣物业费500元,楚*无证据证明学校所扣缴,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本院确认。

至于维修基金5927.7元、煤气预交200元、电费预交200元问题。单位同意支付,楚*未领取,故一审法院判决给付恰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15833元应否返还问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的但书条款非系双方可否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鉴于楚*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在人事争议规则中没有相应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体审理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如一审法院所述,沈阳****大学并未向楚*进行专项培训,其提供的科研启动费非劳动法意义上的专项培训费用,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给付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约定正确。一审法院认定沈阳****大学收取的违约金应退回给楚*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楚*及沈阳****大学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沈阳****大学及楚*各自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

审判员 徐 **

审判员 朴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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