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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二)

吴某等47人与桐乡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到位百万欠薪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


【基本案情】

吴某、叶某等47名员工受雇于某公司,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解聘所有工人,却未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万余元。后因该公司未履行裁决结果,该公司员工陆续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公司已停产,仅执行到5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桐乡法院)发现该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情况,遂释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经过“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公司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等程序后,该案继续执行。桐乡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对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陈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约支付和解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司法理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股东财产。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15位农民工与某家纺公司、邱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执行企业回笼资金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流转困难,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喘息”时间,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本案被执行人邱某同时也是本案被执行企业某家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5位申请执行人曾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务关系。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到该企业是从江浙地区招商引资进入本地的一家经营家纺制品的公司,在近几年生产经营中,产品销售缓慢,资金流转困难,甚至难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行法院未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未将该企业必要的生产机器进行查封,多次在当事人间组织座谈会进行协调,给予企业资金回笼的时间。同时,在与本地银行进行沟通后,银行向该企业介绍了相关的贷款业务,助力企业进行融资。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该企业回笼一笔资金。然而,被执行人邱某在企业获取该笔资金后,拒不支付工资,金寨法院立即对邱某进行了约谈。约谈过程中邱某态度强硬,仍拒不履行,金寨法院果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邱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称其会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请求解除拘留措施。最终,15位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全部支付,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为本地招商引资企业的特殊性,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协调沟通,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缓冲时间,最终使该企业避免倒闭,也使农民工获得足额工资,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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