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25 11:15:20    
 
怎么就定了销赃和包庇罪?
我一个朋友的朋友分多次向我朋友借钱累计八千元,(因每次数额较小没打过欠条)但一直不还,今年七月底欠钱的开来一台车,说拿车抵债。(手续都有,只是没有二手车过户的蓝本,我朋友催他过户他说他在外地,等过两天回来的。我朋友就没在意,结果一个月后被抓,说是销赃。)后来得知,这台车是那个人伙同另外两人偷的,在家放了一个月看警察没动静就大胆把车抵给我朋友了!但就是在他们偷车后藏匿车在家这个月中有一些天这三个人曾在我朋友家的工地打过几天工,于是就被认定为包庇,但所有的这一切直到案发我朋友都完全不知情!(那台车被定值两万二,但实际市场价也就一万多。) 

回复:

 

您好:

      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在答复如下,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按照您所说的,那么您朋友是无罪的。因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主观上犯罪故意。而您介绍的情况是,你朋友是不知情的,因此,没有犯罪故意。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如果您朋友的案子尚未判决,建议委托律师,这样有利于维护号你朋友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律师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合伙人律师:范玉龙

                   联系电话:13352468256            

 
  2009-4-20 16:36:16    
 
关于新房违约金赔付等的问题

律师您好:

    我买一处楼盘新房,我们与开发商签定合同是08年9月30日收房,结果开发商11月29日通知我们收房.我们11月29日到现场看,根本无法入住,园区内破烂不堪,井没有盖,没有道路,没有民用电,开发商没有入住验收合格备案表,所以我没有收房.

    09年4月初,我再次来到园区,园区已经开始修建道路,修喷水池,虽然开发商还是没有备案表,没有民用电,但是考虑到春季装修,我收了房,开发商给我算违约金算到了11月29日.物业费从2009年1月开始收取12个月全年的.煤气管网费也收取了,电费除了预交电费外(有电业局收据),还预交了500元装修电费(没有电业局收据,只有开发商的三联据).

    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是应该赔付违约金到4月初,是不是不该收取1-3月的物业费,是不是不该收取煤气管网费,是不是不该收取500元的电费.

   谢谢!

 

回复:

 

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验收备案手续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开发商、业主或其他施工监理自行组织的验收不能成为向业主交付使用的理由。

      2、园区的建设状况与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并无必然联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的法定条件。

      3、违约金应当计算到该商品房符合相关交付条件并通知业主实际收房之日。鉴于您已经实际收房,视为默认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违约金应计算到您实际收房之日。

      4、煤气管网费按照沈阳市物价部门最新规定已经取消。

      5、代收代缴电费应当给缴费人正规电费缴纳收据;您可以保存开发商或物业部门违规收取费用的收据向物价部门举报投诉。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乔天夫       

                       联系电话:13889242063

 

 
  2008-2-19 14:45:14    
 
财产分割
我家房子一直是爸爸的名字,爸爸几年去世了.妈妈不久前也去世了.妈妈生前留有遗嘱说;把她应的的房子的权利和家里的一切都给了弟弟,我们家里就俩孩子,我请问一下律师,我应该得到房子的几分之一?还有,我看了遗嘱 ,在遗嘱签名里我怀疑不是妈妈的笔迹.请问我该杂半? 

回复:
      李女士您好!对于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认为不是您母亲的签字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可能有2种情况,
1、 遗嘱是伪造的,那么这个遗嘱是无效的,另外,由于您弟弟伪造遗嘱,可以在分割 遗产的时候不分或者少分。
2、 遗嘱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是部分有效的。你母亲可以处分她自己的财产,但是不可以处分你父亲的遗产:
(1)在遗嘱真实的情况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你可以获得该房产的1/6。
(2)在遗嘱真实的情况下,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您可以获得房产的1/3。
以上答复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出的。该答复是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详细问题可以联系律师本人。
     联系电话:1335246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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