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买一处楼盘新房,我们与开发商签定合同是08年9月30日收房,结果开发商11月29日通知我们收房.我们11月29日到现场看,根本无法入住,园区内破烂不堪,井没有盖,没有道路,没有民用电,开发商没有入住验收合格备案表,所以我没有收房.
09年4月初,我再次来到园区,园区已经开始修建道路,修喷水池,虽然开发商还是没有备案表,没有民用电,但是考虑到春季装修,我收了房,开发商给我算违约金算到了11月29日.物业费从2009年1月开始收取12个月全年的.煤气管网费也收取了,电费除了预交电费外(有电业局收据),还预交了500元装修电费(没有电业局收据,只有开发商的三联据).
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是应该赔付违约金到4月初,是不是不该收取1-3月的物业费,是不是不该收取煤气管网费,是不是不该收取500元的电费.
谢谢! |